注册忘记密码

长清大学城论坛

    查看: 2529|回复: 1

    西安惊现“造假”办案 败露后一再掩盖错上加错

      [复制链接]

    2

    主题

    3

    帖子

    175

    积分

    小学生

    Rank: 3

    性别
    保密
    学校
    山东女子学院
    发表于 2013-3-5 15: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安著名高档别墅区四房两厅全部家产,被邻居“开错门”“搬”空,西安警方在取证前、调查中既定“不予立案”,随后警方经过“单警笔录”、“不完整的案卷”、“未做现场锁具钥匙痕迹鉴定”等方式“侦办”后,画上了“没有犯罪事实”的句号。报案两年之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才向受害人杜茂荣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桩入室盗窃的案子,西安警方后来无法自圆其说,处理意见是:协商调解。
    杜茂荣说起这桩案子,手就不住地颤抖。他不顾82岁高龄,前往西安市雁塔区政法委和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违法办案。但西安警方在铁的证据面前,在媒体反复曝光之后,其所采取的措施依然是捂盖子,用一个更大的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一拖再拖一耗再耗,错上加错。

    自己家被他人清空
    2009年12月30日,杜茂荣从外地回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别墅苑的家,发现地下室近40平米的两间房内“原本塞得顶天立地、满满当当”的所有物品不知去向,经打听得知是住院子28号别墅的邻居庞世民把房门打开弄走的。
    枫叶别墅苑是一个由别墅和公寓楼组成的小区,杜茂荣住公寓楼一楼,对面不足20米,是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世民住的28号别墅。多年的邻居,两家相识。事发后,庞世民始终未与杜见面,只在杜打给他的电话中称这是个“误会”。31日,杜向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报案,报约59万元物品等被盗。
    “我一年前(2008年9月)到女儿家住,四居室里的所有物品,从家具电器、老辈传下来的东西、家人收藏的贵重物品到全家人的照片、孩子几十年来的珍贵纪念品等都放到自家地下室两间房子里,家具套家具一直顶到天花板,最后连门都只能勉强打开小半扇……这是我们全家几辈子的记忆……”杜茂荣说话时,手不住地颤抖。他说,老伴得知此事痛心不已,已经瘫痪在床,每天念叨的就是“怎么能这样……”

    “公开拿别人的东西不是盗窃”
    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警官崔钊负责办理此案。他认为,此案不构成盗窃。报案两年后的2011年11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向杜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曾就此案对西安当地媒体表示:“公开拿别人东西不是盗窃”。2012年12月10日,邓西伟向记者解释当时说此话的缘由依然是:“盗窃是趁他人不备或秘密窃取财物据为己有,而此案是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物业公司人员、保安、废品回收公司的工人都参与了搬运,很多东西当时就分发给众人了,所以不能构成盗窃罪。”
    但是,邓西伟没有解释,“公开情况下”是指对被害人公开,还是仅对自己家人和同伙公开,以及其“趁他人不备”的“他人”,是指财产所有人还是别人。
    在风靡一时的电影《疯狂的石头》中,剧中人“德哥”正是和几名自己的同伙开着搬家公司的卡车,大白天公开撬锁盗窃,以“搬家”及“处理自己家中物品”为名公开拉走赃物。因为盗窃时失主远在他处并不知道,“德哥”们得以在众人及警察面前招摇过市。如果按照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的说法,“德哥”不算盗窃。
    杜在谈起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该说法时说道:公共汽车上小偷在偷一位乘客,其他乘客看到了,难道因为其他乘客看到了就不认定那是盗窃吗?(事实上在本案中,这些“其他乘客”还分得了赃物。)“我绝不相信邓西伟的脑子是这么不清楚,不要说一个教导员,就是一个普通民警,如果脑子这么不清楚、业务素质这么差,那根本就不配那身人民公安警服!”“邓西伟是用这个看似堂皇实则荒唐的说法来蒙骗我这个八旬老汉!他身为派出所领导,不是依法办案却反其道而行之,如此做表率作用,派出所好得了吗?!老百姓供养着他,他配得上党和人民对他的信任吗?!”杜愤怒地说道。
    北京珺山经纪公司法律顾问、著名维权专家胡玉勇评论此案认为,搬东西的人首先要得到财产主人授权,并向物业公司证明这是自己的物品才能进行处置。那么多的物品从居民家搬出,物业公司至少要查验其房产证,或是根据物业登记和原房主取得联系,确认并得到授权后才可以处置。可是,常理中的一切都没有发生,物业公司及保安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并有共犯嫌疑。况且,身为常年主打诈骗和房地产官司的职业律师庞世民,如此故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没有尽到“告诉”的义务,用“误会”两字是无法解释的。

    庞妻明知地下室归属
    真是“误会”吗?
    杜家住在一楼,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世民给儿子庞涛买的二手房在杜家楼上的二楼;杜的地下室在左侧,庞的地下室在右侧;杜的地下室坐东朝西,庞的地下室坐南朝北;杜的地下室精装修,庞的地下室没有装修;杜的地下室“顶天立地”塞得实实的,庞的地下室没什么东西。这么多截然不同,可能是“误会”吗?
    事发后,庞妻张敏在公安笔录中称:2008年买房时,二楼原房主贺霄龙曾带她看房,看到地下室时,贺用钥匙开自己的地下室没办法打开。2009年,庞妻张敏带着司机、保姆打开的不是这个“没办法打开”的坐南朝北的地下室,而是坐东朝西的杜的地下室。张敏还在公安笔录中称,贺在电话上告诉她:“你开吧,开开哪个算哪个”。且不论贺真的这样说了吗,起码庞妻张敏的这种说法自相矛盾,因为原本贺在带着庞妻张敏看房的时候根本就打不开他自己家的地下室。这个说法是庞妻张敏编造的谎言,还是贺说的,警方没有给出说法。

    警方单警笔录成为不立案依据
    案件迟迟没有着落,西安市公安局曾介入调查。2010年8月,西安市公安局刑侦部门曾就此案指示高新分局:一、要和原房主确认是否电话授权庞世民(处置财物);二、要对钥匙等物证进行鉴定。
    同年9月25日,警官崔钊向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示:这不属于公安管理的范畴,过两天就会下发法律文书。但是在其后的第二天,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警官崔钊才匆匆飞往北京赶去录取证人贺霄龙的口供。
    在这份2010年9月26日的笔录上,有邓西伟、崔钊两人的签字。
    2012年12月10日,邓西伟面对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两名副局长及多名同事承认,他的签字是在证人走后他补签的,“当时,我在另一间房和其他人说话,崔钊一个人对贺霄龙做的笔录”。高新分局法制科负责人随后指出,如此笔录违反刑诉法的规定,“是违法的”。
    接受报案近两年后,拿着包括这份违法的笔录在内的案卷材料,崔钊找到了高新分局政委米宝安,米保安签名批准“不予立案”。一名西安警方人士透露,按照公安惯例,涉刑案件是否立案,应请示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高新分局的解释是:找政委而没找分管局长,“可能是那天晚上恰好政委值班”。蹊跷的是,高新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称自己是在几个月前、也就是在事发两年半之后、在“不予立案”通知发出半年之后,由于受害人的才得知此案。高新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几年来都不知道此案,如此不合常理,此案是否涉嫌暗箱作?

    说谎或共犯
    这份违法笔录,让杜更加确认警方的违法系蓄谋。
    笔录中,贺霄龙称卖房后的某天,他曾接到庞儿子庞涛电话,问他地下室的东西要不要了,贺表示“不要了”。
    而在警方笔录前的2010年9月10日,贺霄龙在北京与杜的家人对话时称:“(卖房时)我下去,我给她(庞妻)指的就是坐南朝北的那个门”;而且他们还用钥匙“使劲”开了那个门,没打开。贺还说:“即便是你打开了门,里边有那么多东西,你也该问我一下,和我这儿核对一下,这是最起码的”。
    公安笔录上说的庞世民儿子庞涛给贺打电话、贺说东西不要了,这么重要的信息,在庞妻张敏和杜家人的谈话中,庞婆媳俩始终都未提到过,庞妻只是反复说她自己给贺打了多个电话;在贺和杜家人的谈话中,贺始终没有提到过庞儿子庞涛给他打过电话;在庞世民和西安阳光报记者的谈话中,庞世民说是他自己直接给贺打过三次电话,从未提到他儿子庞涛给贺打过电话。但是,在警方的笔录里,却出现了“庞儿子庞涛给贺打电话”的事。
    庞家一家人在给贺打电话这个情节上的说法,不仅跟贺的说法不一致,而且其本身就自相矛盾,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说法都不一致。
    贺在和杜家人谈话中还说道:他们(庞家)以为你们找不到我,才把事情往我身上推。
    在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和警官崔钊到北京找贺霄龙录口供时,面对两名西安来的警察和闻讯赶来的杜家人,贺霄龙回忆当时带庞家人看房的情形时说:“成交以后,我拿了一大串钥匙,我下楼一拐,我家那个地下室是坐南朝北的门,我怎么开都开不了,我说,就这个门,我那地下室没装修,里边也没什么东西,你看一下,完后她就使劲开开不了,我说,这锁子可能坏了,你看就这个房门,地下室可能有个20来平方。”
    贺霄龙接着说:“这都有两三年了,今年(2010年)突然间是他(庞世民)先给我打的电话,他说有麻烦事,把人家房子的地下室给打开了,把人家的东西还给处理了,给卖了破烂了。我说,你这事儿弄得不好,当时我都给你交代清楚了。”
    杜家保存的录音资料显示,当证人贺霄龙说到这里,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警官崔钊赶忙打断贺霄龙、叫贺霄龙去另一个房间做笔录,教导员邓西伟则继续留在原房间与杜家人聊天。
    杜认为,根据多个证言,很显然,庞家在开门之前就很清楚要打开的不是自己买的房子。庞家在“开错门”时看到了那么多高档居家物品,也没有给原房主贺打电话核实,直到被杜家发现报案后,才与原房主沟通,笔录中“打开门后原房主表示地下室的东西不要了”的内容,系庞家编造的谎言。
    中国十大刑辩律师之一的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生认为,若重要证人前后证言矛盾,或是说谎伪证、或有共犯嫌疑。另有多名北京律师认为,若贺霄龙与庞世民密谋串供,贺将涉嫌做伪证,将被追究刑事犯罪责任。

    不完整的案卷
    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崔钊承认,门锁等重要物证未到案,亦未固定。就此,崔钊当着公安局领导及多名同事的面说:锁具在杜报案之前就已经被杜换掉了。杜得知此说法气愤得浑身发抖:“无耻!崔钊竟然都敢这样撒谎,简直是丧心病狂无法无天!在我报案一段时间之后有一天突然发现锁莫名其妙打不开了,那个时候才不得不换掉,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锁是什么时候换的!”“我现在要问问公安局的领导:这个案子原本很简单,庞世民很清楚他家是哪个门,他偏偏故意弄开我的门,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了这点,公安局为什么要绕开这个关键环节去耗费时间在其他枝节上?公安局这样一拖再拖、一耗再耗,难道就是存心要耗到我耗不起、耗到我爬不动的时候吗?!”“崔钊作为一个警察公然这样撒谎,公安局为什么一再包庇而不处理?!”“公安局这种做法是在纵容一种什么样的风气?!这样的人民公安到底是在维护社会治安、还是在破坏社会治安?!”
    西安警方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的是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崔钊手中的案卷材料。
    这份案卷中,没有现场照片、没有完整的犯罪试验记录、没有锁具及钥匙的痕迹鉴定及完整的开锁率试验记录、没有对上级刑侦部门提出的侦办要求进行回复的记录。
    就是这样由谎言拼凑的、不完整的案卷,曾经被西安市公安局调取过,曾经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调取过。高新分局多名警官还表示:“上级的意见也是难以立案”。
    依据如此经过精心遴选的不完整的案卷,“难以立案”恐是自然结论。案卷经过了怎样的遴选?为什么会有案卷离奇失踪?
    杜终于知道,自己报的案长达两年最终被“不予立案”,西安警方所依据的,就是这样经过有心人精心遴选过的不完整的案卷材料、和警方违法造假做出的笔录。
    这位82岁的共和国老公民痛心疾呼:“这么明显的盗窃案尚且如此,我们老百姓遇上更大的事情该怎么办啊?”

    警方人为造成案件侦破困难
    长达两年时间,警方对此案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警方在取证前、调查中既已内定“不予立案”的调子,随后所做的一切就是围绕着为既定的“不予立案”拼凑“证据”。两年时间,警方竟然对关键物证——锁具和钥匙都未进行鉴定,大量证据未被固定,致使迄今证人流失、证据灭失。警方人为造成此案的侦破困难,给杜家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和难以挽回的损失。这些责任警方如何承担?有关警员警方如何处理?


    旁观者评论
    警方在面对这些的时候,如果采取的措施就是在错误上捂个盖子去掩盖错误,当这个盖子被戳穿的时候再去捂个更大的盖子……这样下去,其结果只能是欲盖弥彰、错上加错。事实终归是事实,不是谎言所能掩盖的。
    人民公安的职责本应是查明事实真相,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如果公安干警的所作所为是不仅不去惩处犯罪分子反倒蒙骗、抹黑受害人,是编造一个又一个谎言去掩盖错误,这样的干警应该被清除出人民公安的队伍。

    西安警方在此案上的种种所为,是否涉嫌渎职、以及其他犯罪?老百姓供养的公安干警为袒护犯罪嫌疑人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假案、不惜蒙骗和抹黑受害人,这样的公安干警将被如何处理?在光天化日之下竟发生如此恶性案件,警方如何依法给杜茂荣家产被盗案一个说法?我们拭目以待。

    0

    主题

    17

    帖子

    37

    积分

    幼儿园

    Rank: 2Rank: 2

    性别
    学校
    山东中医药大学
    发表于 2014-9-3 11: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